关于积极做好2009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设置高职学院、独立学院,各区县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精神,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文件,出台多项优惠政策,鼓励高校广大毕业生应征入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预征对象范围
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应届普通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不包括往届毕业生及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学生。本次预征只限男生。
二、预征年龄
高职(专科)毕业生为当年年满18至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
三、征集条件
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集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宣传动员阶段。6月1日至6月5日,为宣传动员周。一是各高校要举办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入伍政策专场宣讲会;二是将有关政策在校园网上显要位置发布,要在宣传栏、宿舍等地方张贴宣传海报并将宣传材料发放至班级、宿舍;三是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动员思想觉悟高、身体素质好、学习成绩优良的毕业生报名应征。
(二)组织报名阶段。6月15日前,完成预征登记工作。一是由学校武装部门牵头(没有设立武装部的由学生处牵头),协调学生工作、资助工作、毕业生就业工作等部门,以联合办公的形式,现场解答、指导学生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见(附件2)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见附件3)。
(三)进行初审阶段。6月20日前,由学校校医院(或医务室)进行身体初检,并出据初检证明,学校指定部门负责政治初审,符合基本征集条件的确定为预征对象。对预征对象是否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政策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资助中心)进行初审和确认,并在《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学校公章后一同交给学生本人。
(四)统计数据上报阶段。6月30日前,完成各项数据的汇总统计工作,上报2009年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花名册(见附件4)。上报就业方案数据时毕业生去向代码按“1”录入,单位性质代码按“41”录入,其他字段按有关要求录入。
(五)办理派遣手续阶段。6月底至7月初,对应征入伍的毕业生,由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事部门上报就业方案并办理派遣手续。
(六)再次报名确认阶段。各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要掌握预征对象离校后的准确通讯方式,保持和他们的有效联系。在10月31日前,要提醒他们到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并向县(市、区)征兵部门上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与《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对没有进行预征登记的毕业生报名应征,应回学校补办相关手续,各学校相关部门要予以及时办理。
(七)确定应征入伍并进行复核阶段。12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我市区、县教育部门要指定部门负责此项工作,按文件要求加盖公章。
(八)汇总反馈阶段。我市区、县教育部门要将户籍为本区、县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于2010年1月15日前,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九)审核、代偿阶段。我市部委高校和市属高校要在收到材料10个工作日内,分别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待全国资助中心审核后,拨付应补偿的学费和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在收到拨付款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要求,完成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各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细心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各个阶段的工作。工作中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落实,圆满完成2009年全市高校的预征任务,为今后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附件1.《2009年天津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流程表》
2.《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3.《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4.《2009年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花名册》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高校 毕业生 入伍 预征 通知
(共印120份)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5月31日印发